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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经2015年10月1日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理事大会通过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CAO'S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CRA。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为了深入挖掘研究操氏起源及其文化历史,继承发扬和光大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操氏后裔宗亲族人的荣耀感自豪感血缘情亲人情,建立宗亲和睦团结、友好交往、共同发展的精神纽带,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特成立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
 
  第四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操氏后裔宗亲及中华操氏文化研究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和本姓氏内的民间联谊组织,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会宗旨:本会继承弘扬操氏祖先的传统优秀的文化,尊重纷繁的历史文化信息,探究和保护操氏文明,收集并保护操氏文化历史遗产遗存,坚定更正狭隘谬误,努力清理毁谤流言,维护宣扬操氏历史荣誉,激励彰显现代操氏辉煌成就,以历史唯物史观、以实事求是思想、以现代科学精神深入开展中华操氏文化收集、研究、整理、传承与发展,繁荣操氏文化,积极推动社会传播。
 
  第六条 本会负责领导操氏后裔宗亲内寻根溯源、正本清源活动,建立交流联谊的各种组织渠道;团结全球各系各派各支宗亲后裔和亲属,宣传并弘扬正统优秀的操氏历史和文化,推广并传播操氏文化研究成果,宣传并褒扬操氏族人先进事迹,以此激励操氏后人健康成长、积极进步、发展壮大、光宗耀祖。
 
  第七条 组织领导中华操氏宗亲会开展宗族内扶危济困、助学帮扶、敬宗睦族活动,努力建立一个幸福、平等、团结、和谐、开朗、强盛的,以“天下操姓一家人”,“天下操氏一家亲”为坚定信念和血脉亲情的宗亲和睦大家庭,让这个具有骄傲而奇特血统的宗族,具有悠久传统文化传承和积淀的家族世代繁衍,生生不息,繁荣昌盛。
 
  第八条 本会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金隅工业园15幢一层一号(待定);常驻办公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金隅工业园15幢一层一号,南方临时办公地点为:广州市广东东方彩墨艺术馆,根据形势发展壮大,注册地址、办公地点可以变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本会工作的重点和中心主线是操氏文化的研究工作,其他工作围绕这个中心。
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开展事项:
(一)以弘扬操姓氏文化,组织研究操姓文化和历史人物历史,探寻操氏起源、脉络、发展,注重搜集、发掘整理、保护陈列相关文史资料为工作重点;
(二)广泛搜集和保护全国各地过去的研究成果和有关典籍资料,深入挖掘古老操氏文化的宝贵精神财富和成果,客观收集分析和研究相悖的、相左的、异见的言论、出版物及文化物品;
(三)组织开展和指导重点地区、协调普通地区的操氏历史文物、文化古迹、宗祠文化、特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绝版善本及相关文史资料、历史传说、口授历史的鉴定、保护和整理、修缮;
(四)组织开展操氏文化研究成果的出品、鉴定和宣传,树立和把握权威性,加强班子建设,强化领导力,牢牢掌握局面,深化内部管理,统一发布文化研究成果和宣传口径,加强与社会媒体的互动联系,掌握舆论导向;
(五)编印操氏文化研究的学术资料,交流文化信息,组织和开展国内、待条件成熟以致国际规格的学术交流、研讨、展览及祭祖活动;
(六)组织创办操氏文化研究的专门网站,组建自媒体,编辑发行年度会刊,出版操氏文化书籍、电子声像等信息资料;
(七)追根溯源,正本清源,系统编纂修定操氏宗谱并传世,指导全国各地的操氏族谱、家谱的编修续谱和系统整理,同步回收销毁现代错谱,收集和撰写操氏名人传记,结集出版和发布;
(八)寻求支持和配合国家级、权威级社科研究机构和部门开展操氏文化研究相关的系统工作;
(九)广泛和大力的向操氏后裔宗亲、企业、宗亲联谊分会团体及社会人士募集研究会运作资金,常年开展募捐筹资工作;
(十)组织制定内部组织和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并贯彻执行和监督履行;
(十一)依据内部管理规章稳健积极开展操氏慈善基金会捐助活动;
(十二)本会根据形势发展制定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建设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职权范围:
(一)建设和运作操氏文化研究会及其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在本会下设机构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专家组暨中华操氏宗谱编篡委员会;
(三)负责正式组建和管理中华操氏宗亲总会,条件成熟时组建国外操氏宗亲分会,领导和指导各地操氏宗亲分会的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国操氏宗亲各祖居地组织的工作; (四)负责适时组建和管理中华操氏慈善基金会;
(五)条件成熟时负责推动组建和管理中华操氏基金会、操氏企业合作联盟和操氏企业家协会;
(六)条件成熟时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其他性质的下设组织。
 
  第四章 预备组织
 
  第十一条 在本会酝酿、筹备期间和成立运行初期由德高望重、实力显著、底蕴深厚、人脉众多、企划管理能力出众、为本会创立卓有建树功绩的操氏宗亲组成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筹备委员会。
  筹委会成员为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筹委会秘书长1人、筹委会委员4人。
  筹委会运行至创会理事大会正式召开、常务理事会成立并正常运行三个月即为自动终止。
  创会理事大会召开,筹委会自然担任创会理事大会主席团。
 
  第十二条 筹委会的职权:
(一)草拟本会章程,设计未来蓝图,指引发展方向;
(二)设计组织架构;
(三)搭建各机构的临时班子;
(四)发展理事,网罗优秀宗亲;
(五)募集资本金;
(六)考察各种职位人选,选拔优秀人才,举荐给创会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下属机构;
(七)作为创会理事大会主席团召集理事和召开创会理事大会;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拟定和推荐人选;
(九)向创会理事大会推举和直接授予名誉会长;
(十)向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独立提出人事罢免议案并督促办理;
(十一)对创会理事大会的决议和任命具有一票否决权;
(十二)有权解散创会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
(十三)本章程授予的其他重要职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秘书处、监事会、顾问团。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的组成:
(一)在本会的成立与初创期间组成创会理事大会,由筹委会民主评议并推举产生大会理事成员,创会理事大会名义的存在期限为1年至下一次理事大会召开为止,期满名称自动更为理事大会,以下相关文字统一以理事大会名称表述;
(二)创会理事大会编制为100人以内,条件允许可以最大合理限度扩编,具体编制人数由筹委会统筹议定;
(三)理事大会编制在创会理事大会编制基础上逐年递增,具体编制人数由常务理事会统筹议定;
(四)理事大会召开设立大会主席团,职数为5人,根据章程规定负责主持大会,完成各项议题、审议编制和提名、制定选举程序和办法、组织选举、统计和公告选举结果。
  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举本届理事大会主席1人、大会副主席1人、大会秘书长1人、大会主席团成员2人。
  创会理事大会主席团由筹委会5位成员组成,根据所在筹委会职位对应担任主席团职位。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其他重要规定;
(二)决定理事的吸收或罢免、除名;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
(四)撤销顾问团顾问成员的聘任;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职务;
(七)审议文化研究会专家组和编委会的工作汇报并决定工作计划;
(八)评选、表彰和奖励表现积极突出的优秀人才和工作人员以及先进宗亲、部门、直属机构、地方分会和宗族单位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议程、会议文件和会议纪要应向全体理事公布。  
 
  第十七条 理事应每年提交至少一份议案、意见建议或者操氏文化研究的报告、操氏文化遗存保护的报告,领导层还应提交一份述职报告,均以文稿方式提交到本会秘书处,经秘书处筛选出的重要文稿和综合文件提交大会审议和办理。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大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推举和选举产生,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作为最高执行机构,行使理事大会全部职权,对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组成: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
  副会长、副秘书长职数编制如增减由筹委会统筹议定,筹委会解散后由常务理事会统筹议定。
 
  第二十条 部分副会长、副秘书长从脱颖而出的特别优秀理事中选拔产生,另一部分副会长、副秘书长特定从具备相关职能优势和特点的具备一定号召力的品德正派的宗亲分会领导层特别是地方宗亲宗族领军人物中遴选,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职数为数人,原则上至少三人以上,由筹委会研究决定。
  名誉会长由筹委会在理事大会上推举产生和直接授予,筹委会解散后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和授予。
  对于名誉会长的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数提议产生议案,并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的人数表决通过。
  名誉会长任期终身制。
 
  第二十二条 名誉会长的职位权力:
(一)指导本会开展工作,自愿决定或受邀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其他机构会议;
(二)全体名誉会长联名提议可以弹劾会长,直至罢免会长,并推举代理会长;
(三)任意一位名誉会长可以向理事大会提出议案要求罢免会长以下的任何人职务,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按表决程序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经会长决定邀请监事会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列席,并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和旁听。
 
  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职位等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经会长决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职位可以分别由名誉会长、副会长、其他理事暂行代理。
  在岗位职位空缺的情况下,会长有权决定代理、兼任、临时担任、主持工作的人选;可以在常务理事会召开的时候经会长提名提请会议表决或决定正式人选。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并召开理事大会,向理事大会报告各项重要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其他重要规定,提交理事大会审议、修改;
(三)制定年度规划和任期规划,落实完成;
(四)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除名;
(六)提出罢免重要岗位职务议案并提交理事大会表决;
(七)规划设立下属部门和直属机构并经理事大会通过;
(八)任命和撤销下属部门和直属机构组织人员的职务;
(九)制定直属部门、各机构候选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身体条件并予以审查,决定直属部门和各机构负责人的提名并根据理事大会的决定任命;
(十)决定顾问委员、特邀理事、专家组专家成员的聘任;
(十一)决定特邀理事和特殊理事的会费的减免;
(十二)领导本会直属部门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大会授权会长有召集会议和提请表决、任命、罢免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人选的权利。
  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经会长签署正式生效;因会长无法履职,不影响决议决定的执行效力。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特别设置会长办公会议。
  根据本会的特殊性质和实际情况,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效力,常务理事会常设会长办公会议,根据事项不限次数随时随地可以以各种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随机安排2人、秘书长1人、法律顾问室主任1人,共6人组成和召开。
特殊情况上述6人达到三分之二人数出席会议为有效;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以达到三分之二人数同意为通过。
  会长办公会议无权罢免任何人的职务,但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按程序罢免。
  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均有权对不称职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约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理事大会设日常办公职能部门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办公室文员1人,副秘书长职数编制如增减由筹委会统筹议定,筹委会解散后由理事大会议定。
  
  第三十条 秘书处成员及职务经筹委会提名,筹委会解散后由理事大会提名,经理事大会选举任命。
  副秘书长主要由卓有贡献的优秀理事以及具备相关职能优势和特点的宗亲分会领导层中遴选,其他由理事大会提名的优秀人才也可以作为候选人,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代行法规处职能,制定章程、规章,制度,为直属各机构做好建章立制工作;
(二)安排理事大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准备和发布会议材料、整理会议纪要,发布会议文件;
(三)做好方针政策的调研和研究,并提供给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做决策的依据
(四)代行规划处职能,协助拟定战略构思,制定管理方案、发展规划;
(五)制定组织方案,提名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遴选考察,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六)接待来访,对外发言、发布新闻;
(七)协调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运作和工作交接、交办、督办;
(八)联系各宗亲分会工作;
(九)参与评审文化研究会成果;
(十)参与评审媒体报道提纲及制作方案和成品,给予意见和建议;
(十一)牵头组织管理中华操氏宗亲网站,与专家组共同审定发布新闻报道和文章;
(十二)牵头组建和管理中华操氏文化研究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与专家组共同审定发布文化研究成果和宗亲宗族的社会动态及新闻等;
(十三)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十四)对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并直接汇报请示工作,完成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大会设纪律监督机构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监事会。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3人、监事若干,副监事长和监事职数编制如增减由筹委会统筹议定,筹委会解散后由理事大会统筹议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及职务拟任名单由筹委会考察建议和理事推荐,筹委会解散后由理事大会推荐,原则上从理事中提名产生,提交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已经获其他职位提名的人员不再获监事提名。
  本会法律顾问室主任自然获得提名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兼任副监事长职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纪律监督;
(二)违规督查;
(三)负责审计财务部;
(四)负责稽查工作;
(五)理事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大会设荣誉机构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顾问团。
  顾问团设顾问若干,职数具体编制由筹委会统筹议定,筹委会解散后由常务理事会统筹议定。
  顾问团顾问由筹委会邀请和委任,筹委会解散后由常务理事会邀请和委任并报理事大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顾问团的职责:
(一)对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和会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有权要求和受邀列席常务理事会的重大会议;
(三)为本会开展工作有责任或义务提供必要帮助和支持;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直属部门和机构组织
 
  第三十七条 直属部门和直属机构包括: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专家组暨中华操氏宗谱编篡委员会、中华操氏宗亲会、中华操氏慈善基金会、财务部、法律顾问室等,本会在人力物力财力具备时,根据形势发展,逐步推进完善机构和部门架构。
  
  第三十八条 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专家组暨中华操氏宗谱编篡委员会设组长(主编)1人、副组长(副主编)若干、专家组成员(编辑)若干,具体编制人数由筹委会统筹议定、筹委会解散后由常务理事会统筹议定。
  专家组成员及职务经筹委会提名,筹委会解散后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考察聘任。
 
  第三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编辑)不限定是否操氏宗亲,可以外聘专家、学者、教授、研究员,操氏宗亲有研究专长和爱好者均可以申请加入,经资格审查业务考察合格由常务理事会颁发中华操氏文化研究员聘书,聘期一届,可以无限届数续聘。
  操姓专家组成员(编辑)原则上从理事和顾问委员中选拔、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专家组组长(主编)应由理事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兼任,副组长(副主编)职位中最多3人可以从副会长、秘书长和顾问委员中选拔、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均兼任中华操氏宗谱编篡委员会编辑。
 
  第四十二条 专家组暨编委会的中心任务:
(一)负责搜集和保护散佚在民间的操氏宗谱、族谱、家谱,整理谱牒,以科技手段进行复制、保存,提供宗亲和社会研究机构调阅;
(二)做好相关文史资料的广泛收集、发掘、考证、整理、修复工作;
(三)编撰中华操氏宗谱;
(四)研究部分地区操氏各宗支源流、派系之间分歧的历史和现状,为理事会提供和谐交流、调合分歧、团结和睦的调研依据和报告;
(五)研究操氏祠堂古建、古墓葬、石碑、碑拓,跟踪和追讨历史文物,并向理事会提出科学合理的保护和收购意见;
(六)负责编辑、撰写和出版操氏文化的期刊、会刊、论文、专著,其知识产权全部属于本会所有;
(七)协助秘书处管理中华操氏宗亲网站作为宣传阵地和展示平台作用,审定并发布活动新闻报道和宣传文章,负责维护和完善网站;        
(八)建设和管理中华操氏文化研究微信公众号,编辑发布文化研究成果和宗亲宗族的社会动态及新闻等;
(九)配合理事会组织开展操氏历史和文化相关的学术交流、研讨、展览、考古;
(十)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操氏宗亲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具体编制人数由常务理事会统筹议定。
 
  第四十四条 组织原则上本会会长拟兼任宗亲会会长,本会常务副会长拟兼任宗亲会常务副会长,宗亲会副会长由本会副会长兼任。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别拟兼任宗亲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根据情形另行选拔、推举。
拟任职务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大会表决任命。

  第四十五条 中华操氏慈善基金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
  本会会长拟兼任基金会会长,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拟兼任基金会副会长,本会秘书长拟兼任基金会秘书长,本会副秘书长拟兼任基金会副秘书长。拟任职务名单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任命。
 
  第四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日常财务管理部门财务部。
  财务部设会计1人、出纳1人,会计和出纳人选必须是操氏宗亲并加入中华操氏宗亲会,可以不是理事,经筹委会任命或聘任,筹委会解散后由常务理事会任命或聘任。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日常财务及收入支出;
(二)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制定人员薪酬和津贴的标准、汇报年度财经运行状况,提交给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接收和管理会费,管理募捐款项和物资;
(四)代行宗亲总会和慈善基金会等部门财务工作;
(五)必要时受中华宗亲会委托审计各分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向中华宗亲会提交审计结果,抄报理事大会备案;
(六)负责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设法律顾问室。
  法律顾问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均要求具有执业律师资格。法律顾问室主任应是本会理事,副主任可以不是理事,但均应由操姓宗亲义务担任。
  法律顾问室组成人员及拟任职务名单由筹委会考察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聘任,筹委会解散后由常务理事会考察聘任。
  法律顾问室主任可以自然获筹委会提名兼任监事会副监事长,筹委会解散后由理事大会提名,经理事大会表决任命。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的职责:
(一)审查内部规章和管理办法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是否合符本章程的规定;
(二)审查对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三)对本会及下属机构组织提供法律咨询;
(三)经本会或下属机构组织授权代理法律顾问事务和对外起诉和应诉;
(四)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法律事项。
 
  第七章 任职提名和任职期限
 
  第五十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秘书处、监事会、顾问团,本会直属部门和机构: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专家组暨中华操氏宗谱编篡委员会、中华操氏宗亲会、中华操氏慈善基金会、财务部、法律顾问室等拟任职提名均需筹委会、理事大会、上届常务理事会或应届常务理事会推举提名并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表决任命或备案。
  拟免职的名单也以上述程序履行表决。
  部分特殊部门和职务可以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设置和任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直属部门和机构的职务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一)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限直到68岁;
(二)顾问不受年龄限制;
(三)理事不受任期和最高年龄的限制;
(四)宗亲会会员不受年龄的限制。
 
  第八章 任职资格和待遇
 
  第五十二条 热心操氏共同事业、有相对突出能力的人员均可以毛遂自荐和获得提名,经遴选和选举获得本会领导人及相应部门和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第五十三条 拟提名选举任职的人员应具备下述任意条件:
   (一)德高望重、能统筹全局、思想正派、思维活跃、有品德素养、有较强的组织、领导与协调能力;
(二)受过良好教育、有一定知识积累、学识涵养较为丰富,从事或发表过操氏历史研究论文著作;
(三)从事书画、收藏、考古、文艺、工艺等工作卓有成果,或者具有艺术技艺特长,或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四)爱好操氏历史研究和考古探索,热心保护历史遗存,积极关心、收集、整理历史载体;
(五)对宗亲有历史功绩且正派正直,宗族聚居地有一定地位,在地区宗族有较大影响力,有一定的知名度,广受尊敬或在宗亲分会任主要职务;
(六)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有较大社会活动能力,积极帮助宗亲,为人和善;
(七)热心宗亲联谊事业,热心宗亲活动,积极和持续参与慈善捐助,贡献较大;
(八)个人和家庭所从事事业卓有建树达到了一定的高度,或者有海外重要关系属于被统战对象;
(九)在机关事业文教卫、军警等单位工作任职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任职等;
(十)本会会长的任职条件突出要求具备特别的品德优点,非常明确本会的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人格魅力,具备强大号召力,具有雄厚财力,具有广泛社会人脉、具有强势社会资源,而且愿意为了本会无私付出。
 
  第五十四条 所有操姓人员担任的职务原则上均为义务工作,不领取劳务报酬。非操姓文化研究专家领取劳务报酬,操姓专家可以领取适当限额的津贴。
 
  第九章 会议方式和表决方式

  第五十五条 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宗亲会代表大会、宗亲会会长办公会议、慈善基金会会议等原则上均实行选定时间集中开会方式。
 
  第五十六条 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宗亲会代表大会、慈善基金会会议等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合符资格的人员出席、授权委托代理出席或经请假授权他人有全权投票权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和生效。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宗亲会会长办公会议达到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出席会议为有效;凡办公会议决议事项以达到三分之二人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七条 可以实行会场会议、现场会议、互联网络会议、微信实时对讲会议、微信信息文字会议。
 
  第五十八条 表决方式从下述方式中选择,由当次会议的主席或组织人决定;遵循以下方式,各类会议参照。
(一)当面表决:采用举手、选票记名或无记名方式;
(二)微信表决:采用微信菜单选项填表提交方式;
(三)电话表决:当场电话免提表达;
(四)视频表决:当场视频对话表达;
(五)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一种或者两种合用;
(六)表决结果当场当时唱票统计公布。
 
  第十章 入会资格和撤销

  第五十九条 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理事资格获取和资格撤销:
  (一)理事资格:拥护本会章程,操氏后裔宗亲,热心操氏家族事业和慈善活动,积极参与操氏文化历史的考察、保护和研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向理事会口头提出要求加入,经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筹委会委员、常务理事会常委或中华操氏宗亲总会会员推荐和证明,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所需资料,得到批复并缴纳首年会费年费后即成为理事;
(二)特邀理事资格:特邀、推荐、自荐的操氏后裔宗亲或非操氏人士中的政要名士博学者、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有社会活动力影响力地位比较尊崇的长者、非操姓的相关研究专家、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均属于特邀理事范围,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所需资料,得到批复即成为理事,视情形可以减免会费年费;
(三)预备理事资格:热心操氏历史文化研究,了解基本历史脉络,有一定的见解和思路,热心宗亲联谊和交流,因个人原因需要延缓一段时间提交申请加入,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可以吸收需要给予一定考察期,但是考虑到不希望错过研究会的文化研究过程,适合给予预备身份资格,经口头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授予预备理事资格;
(四)资格审查:经常务理事会资格审查和考察合格授予或确认理事资格和顾问委员资格;资格审查时限为受理日起7个日历日;
(五)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人会申请表按电子文档和电子影像资料形式并发送电子邮件向常务理事会提交;
(六)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较重惩处、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违反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应视为与理事资格不相称,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正式撤销其理事资格并公告。理事资格撤销的,其所任本会及直属部门和机构的任何职务均免职,宗亲会分会的任何职务自动免除,宗亲会分会必须执行。
 
  第六十条 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顾问资格:
  顾问资格:现任职机关事业等单位和部门领导岗位、其他重要领域或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以个人身份出现的操氏宗亲,非操姓政商社会名流巨贾,从理事会和宗亲会领导岗位退休的老领导,经常务理事会认定并受邀即成为顾问。
 
  第六十一条 中华操氏宗亲会入会资格:
  (一)会员资格:拥护本会管理办法,操氏后裔宗亲,不受年龄限制,热心操氏家族事业和慈善活动,热心和关注操氏文化历史的保护和考察;向宗亲总会口头提出要求加入,经会员推荐和证明,提交入会申请表,得到批复并缴纳首年会费年费后即成为会员,经济困难者经总会认定可以免收会费年费;
  (二)特邀会员资格:受邀特邀的操氏后裔宗亲中的政要名士博学者、有社会活动力影响力地位比较尊崇的长者、在实力领域就职的均属于特邀会员范围,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所需资料,并缴纳首年会费年费后得到批复即成为会员,对特殊情形特别是年长者经总会认定可以减免会费年费;
(三)资格审查:经宗亲会资格审查合格确认会员资格,资格审查时限为受理日起24小时;
(四)中华操氏宗亲会入会申请表按微信电子菜单方式填写提交。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下属机构参加资格参照或取舍以上规定,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六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认定的严重情形,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对相关理事、委员、会员予以除名。
 
  第十一章 入会申请表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入会申请表(电子版)由理事大会秘书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入会申请表(电子版)必须至少载明的要素和提交资料如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籍贯、字辈份、现住址或工作单位、职业、职务、手机号、微信号、QQ号、电子邮箱、个人履历、申请日期、推荐人、审批人和审批日期、近期电子版照片、身份证扫描件或手机照相版。
 
  第六十六条 操氏宗亲总会入会申请表由理事大会秘书处汇同宗亲总会共同制定,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备案执行。
 
  第六十七条 中华操氏宗亲总会入会申请表(微信版)必须至少载明的要素和提交资料如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籍贯、字辈份、现住址或工作单位、职业、职务、手机号、微信号、申请日期、推荐人、审批人和审批日期。
 
  第十二章 会费
 
  第六十八条 理事缴纳会费,首年会费为3000元,上不封顶,次年续费为500元,上不封顶。
  宗亲会会费及细则由宗亲会另行集体协商制定执行,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六十九条 无合理理由拒不缴纳会费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中止。
 
  第七十条 无合理理由多次拒不参加理事大会活动或其他相关活动,不参与网络信息讨论,不参与慈善基金会的慈善活动,将会受到理事大会的公开批评、警告或谴责,直至罢免、除名,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原则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出版物收益和版税、主办社会活动和联谊活动的收支结余、商标及知识产权相关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但是没有盈利是绝对无法生存和发展的,募捐和创收是本会必需明智做到的基本。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的监督和监事会的审计。
 
  第七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部门、机构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六条 本会外聘专家、内部专家、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津贴、福利待遇根据当年社会水平参照发放。
 
  第十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议案由理事大会秘书处调研和拟定,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修改章程的议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示,经理事大会表决批准,公布生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本社会团体组织内部文件,非经本会批准不对外界公示,本版本不作为申报注册社会团体组织的特定提交文件;申报注册社会团体组织的章程文件参照规范格式文件另行拟定。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及委托理事大会秘书处。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华操氏文化研究会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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